理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日期: 2014-05-13浏览次数:

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苏发[2003]3号)《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和《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校党委、校行政《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院党政干部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党风廉政工作必须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三条 本院各级党、政组织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责任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各项规定,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工作的任务,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落实、检查的责任。对责任对象应负的基本责任是教育责任、检查责任、监督责任和帮助整改的责任。


第四条 本院各级基层组织和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责任是:


    1、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法规教育,提高各系(室)干部的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意识。
    2、院党委要经常了解并听取群众对责任对象的反映,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了解其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纠正,防微杜渐。
    3、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分析研究群众关心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防范措施。
    4、支持、配合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责任关系:


    1、院党政领导一把手之间相互负直接责任,同时对副职负直接责任;
    2、院、系(室)的责任人与责任对象,院党政领导是系(室)主任的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3、系(室)范围内的责任人与责任对象,系(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经济处罚;
    4、通报批评;
    5、免除职务;
    6、上报校纪委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理学院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理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