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党委学生党员发展制度

发布日期: 2016-09-09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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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坚持“分批进行 、个别吸取”的原则。

    第二条 重点考察团员队伍中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要求进步的学生,一般经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积极分子的确定与考察

    第三条 参加院党委举办的分党校初级班培训学习,学习期满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优秀学员、合格学员列为重点推荐培养对象。

    第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员的要求作为标准,在思想觉悟、政治信仰、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社会实践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推选条件

    1、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满一个月,要求进步。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上课出勤率高(连续两个学期旷课不超过5次),文化课成绩良好。

    3、遵守校、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4、上一学年综合测评B等及以上(一年级不受此限制)。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连续两个学期旷操不超过5次),体育考核合格。

    6、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校内外活动,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7、生活习惯好,不迷恋上网,个人宿舍卫生扣分少(连续两个学期总扣分15分以内)。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推选程序

    1、团支书根据团员平时表现,在广泛征求班主任和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推选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

    2、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投票确定建议名单。

    3、建议名单提交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初步名单,填写《理学院积极分子登记表》。

    4、初步名单向全院同学公示一周,广泛征求全院同学意见。

    5、公示后根据反馈意见由院党委审批确定最终名单,向全院通告。

    6、通知其本人,党建工作部负责建立该生健全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和考察表。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接受组织的考察和群众的监督,若存在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要求的表现,经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三章  预备党员发展与考察

    第八条 根据校党委有关文件要求,发展对象应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过党校培训学习,集中培训总学时不少于40学时,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九条 发展预备党员的基本条件

    1、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其政治思想标准和良好现实表现的入党积极分子。

    2、通过党建中级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被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不少于十个月。

    3、一年级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30%,二年级名列班级前40%,三年级名列班级前50%,四年级名列班级前70%(在校期间积极参加校、院工作或活动,表现突出者可适当放宽);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一年级第一学期无不及格)。

    4、近一学年内综合测评为A等,一年级不受此限制,四年级可适当放宽。

    5、连续两个学期旷课次数和旷操次数共计3次以内(含3次),并且宿舍卫生扣分10分以内(含10分)。

    6、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心,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外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群众基础好。

    7、表现特别突出或有重大先进事迹者,经学生党支部讨论可适当提前发展。

    第十条 预备党员发展程序

    1、由学生党支部会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联系人,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对照推选条件,提出重点考察对象名单。

    2、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投票确定建议发展名单。

    3、建议发展名单提交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拟发展对象名单,填写《理学院拟发展党员预审表》。

    4、开群众座谈会,进行政治审查。

    5、报院党委预审,确定预审名单。

    6、预审名单向全院同学公示一周,征求反馈意见。

    7、根据反馈结果筛选名单,健全发展材料。

    8、组织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9、院党委安排专人谈话,做进一步考察。

    10、院党委讨论并表决。

    11、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12、组织入党宣誓,发放“新党员通知书”、“党员组织生活手册”。

    第四章  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编入学生党支部参加组织活动,接受组织的考察和群众的监督,由入党介绍人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经一年预备期,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报告,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上报院党委。院党委审批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经一年的预备考察期,不合格者可以延期转正,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延期一年,考察仍不合格者,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南京农业大学理学院党委。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南京农业大学理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