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为了切实保证全省新发展团员质量,提高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团员意识,永葆团员队伍先进性,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团员工作要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做到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第三条、坚持入团自愿和经常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团的基层组织要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不断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大批先进青年吸收到团组织中来,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发展团员

第五条、团组织要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团员标准发展团员。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动青年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驻外团组织的,也可以向驻外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要突出先进性,团的发展对象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要自觉拥护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政治觉悟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向团组织靠拢,要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起模范作用。既要防止求全责备、设置过高过严要求,也要杜绝对团的基本知识不掌握、对团的纲领、组织原则纪律和团员义务不认同、没有主动申请的青年吸收到团内。

第六条、按照发展团员工作程序严格发展团员。坚持做到“十步骤、三公示、六必须”,缺一不可。
1.发展团员工作的“十步骤”:
①提交《入团申请书》;
②确定为入团积极分子,填写《入团积极分子登记表》;
③参加党团知识培训;
④培养联系人培养教育;
⑤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
⑥确定为团的发展对象;
⑦团支委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预审通过并填写《入团志愿书》;
⑧团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⑨报送上级团组织审批;
⑩入团宣誓并颁发团员证、团徽。
2.发展团员工作的“三公示”(在团支部及以上范围内公示):
①公示入团积极分子人选;
②公示入团发展对象人选;
③公示新发展接收团员人选。
3.发展团员工作的“六必须”:
①团组织必须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②党团知识培训时间必须不少于8 个学时;
③对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时间必须达到3 个月以上,并形成考察材料;
④在发展团员的团支部大会上,团支部的团员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半数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⑤上级团组织审批时必须对团员发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并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
⑥发展团员中的程序环节必须实行过程纪实。

第七条、团组织要加强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稳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中学团组织要重视发挥少先队员组织的后备队作用,建立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优秀少先队员须满13 周岁、经少先队组织严格的推优程序方可入团,且入团比例不得超过该学年新发展团员的3%。要办好“少年团校”、“中学生团校”,提高少先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九条、团组织要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对于提出入团申请的青年,团组织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与要求,经团支部委员会研究通过,确定他们为入团积极分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方可确定为入团积极分子。

第十条、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并形成制度。在列为入团积极分子后,团支部开始启动实施发展团员过程纪实工作,对每名入团积极分子实行发展过程纪实,并填写《发展团员过程纪实簿》。指定一至二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团组织要利用党团知识培训课等形式,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教育、团章教育以及团的优良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

第十二条、团组织要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动员和带领入团积极分子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成绩,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第十三条、团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入团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三个月到半年时间的培养教育之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和团内外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四条、团支部委员会经考察认为入团积极分子具备团员条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预审。基层团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方可确定为入团发展对象,并发放《入团志愿书》。在入团介绍人的指导下,团的发展对象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被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团介绍人的任务是:
1.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
2.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七条、团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接收拟发展新团员。对拟发展新团员,必须召开发展新团员支部大会进行表决。发展新团员支部大会须经团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接收发展新团员支部大会的程序一般是:
1.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团介绍人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4.与会团员就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讨论。
5.接收青年入团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团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拟发展新团员入团后,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连同《发展团员过程纪实簿》,报送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县以上团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团总支和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团总支,经县以上团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

第二十一条、基层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第二十二条、基层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同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方可确定为新发展团员。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上级团
委批准的月份起开始交纳团费。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计划要求,对团员证进行编号并加盖钢印。团支部要及时做好新团员的团员证编号工作,团员证编号即《入团志愿书》编号,两者一致。完成编号工作后,由基层团委统一将编号后的团员证和《新发展团员花名册》上报县级团委,县级团委审核后对团员证加盖钢印。

第二十五条、新团员应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宣誓仪式可以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组织。在宣誓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团员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自觉性。

第二十七条、团组织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团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团委保存。《发展团员过程纪实簿》由发展团员原团组织保存,以作工作检查及团员身份核实之用,保存时间原则上为5 年整。保存期满后,团员本人可领取留念;对未领取的,团组织可集中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团组织应严格团内组织生活。以发扬团内民主为核心,坚持并不断改进“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和团日活动制度,因地制宜,严保团的组织生活时间,规范团的活动仪式,教育引导团员增强对团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团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支部团员大会至少一个季度一次,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一月一次,团小组会议一般一月一次,团课一般一季度一次。突出发挥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在团员经常性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与团组织评优、团籍注册相衔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组织团员认真查找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抓好整改提高。

第二十九条、团支部要做好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缴纳团费是每个团员的义务,团费要按月交纳,预交和补交不得超过六个月,学生、农民和无收入团员可以按每月不超过1 元、参加工作的团员每月不低于5 元交纳,多交不限。团费主要用于购置团务用品、订阅团报团刊、举办团员教育培训和团日活动以及团内表彰奖励。团委应建立专用账户管理团费,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团总支和团支部层级要建立专用账册,并明确专人负责,做到逐笔登记、定期公布。

第三十条、团支部要做好团籍注册工作。团籍一般每年注册一次,凡按要求及时交纳团费、参加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并通过的团员方可进行年度团籍注册。新接收或转入团员需进行团籍注册。

第三十一条、团组织要做好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团员档案一般包括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内表彰处分等,单位有档案管理部门的一般由其保管,也可由基层团委保管。

第三十二条、团组织要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组织关系转接由团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团支部同意并报本单位团委,一般由本单位团委凭组织介绍信、团员组织关系转接汇总表和团员证到上一级团委集体办理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第三十三条、根据以下情况区别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1.若团员转往本单位团委下属的其他团组织,则由该团委直接编入相关团支部,并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登记备案工作。
2.若转往同一上级团委所下属的其他团委,做好转出登记,并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填写团员转出组织关系时间、事由及团籍档案转出方式,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加盖公章后,及时报上一级地方团组织备案。
3.若转往所属上级团委以外的其他团组织,做好转出登记,并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内填写团员转出组织关系时间、事由及团籍档案转出方式,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后,及时报上一级地方团组织备案、团员证加盖公章{团县(市、区)委直接负责备案、盖章跨所辖区域的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4.团员临时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一般不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以接受组织关系团委盖章时间为准)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5.团员档案随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一并由单位间转接,本人可短期携带转接。
6.团员证遗失的,先补办再转接。

第三十四条、团组织应积极做好推优入党、推优荐才工作。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组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团组织积极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其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推荐优秀青年工人作生产和技术骨干;推荐优秀青年知识分子走上经营管理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岗位;推荐德才兼备的团干部和优秀青年担任基层领导职务。

第四章团员的追认

第三十五条入团的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的,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第三十六条追认团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事迹材料,经其生前所在团支部召开大会通过和县级以上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加强对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各级团委必须把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经常抓好落实。

第三十八条、基层团委和地方各级团委根据全省团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团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进行。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团青比控制在30%左右。其中,中学领域逐步降低团学比,到2018 年6 月底,市、县(市、区)初中毕业班团学比控制在30%以内;到2019 年6 月底,高中(中职)毕业班团学比控制在60%以内,之后保持初中毕业班团学比不超过30%、高中(含中职)毕业班团学比不超过60%这一比例相对稳定。

第三十九条、要认真检查和考核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基层团委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市、县(市、区)团委应每一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对于没有按规划计划开展团员发展工作的,在团员发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级团组织要对相关团组织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等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九月起在全省试行。此前有关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