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系(室)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4-05-13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人事干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理学院系(室)干部的科学管理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促进理学院教学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院系(室)干部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起到很重要的基础作用,因此,推进系(室)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系(室)干部队伍,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院管理的干部是指聘任系正、副主任,实验室(中心)正、副主任,本院各党支部正(副)书记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选拔院系(室)主任、支部书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教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院党委具体负责系(室)干部、支部书记选拔、培养、考核、聘用及在日常工作中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二章 选拔聘用条件

    第六条 院系(室)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改革、学科发展、专业建设中做出实绩。


   3、思想解放,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


    4、服务意识强,以身作则,善于奉献,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不谋私利,艰苦创业,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5、能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任职资格:


     1、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主任、书记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室主任、副书记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党支部书记应按照党章中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拟聘的工作任务;
    5、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章 民主推荐与考察
    第八条 院系(室)干部聘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由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人选。确定考察人选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院党委严格依据干部聘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注意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 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干部考察预告。
第四章 讨论决定聘用
     第十二条 由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聘用决定。上报校人事处。


     第十三条 实行新任干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正式聘用;不能胜任的,免去试聘职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
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