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 2024-09-12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行政领导班子一起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主动协调配合、运行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宣传中央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

第五条 研究制定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六条 研究部署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进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八条 研究决定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科研中心、实验中心等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第九条 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并对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进行审查;研究决定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分党校的相关工作及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定期听取学院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外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学院其他重要事项。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等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学院党委会上先行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秘书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九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决议落实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务秘书如实记录,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存档。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做出记录。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规定及时向学院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由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党务秘书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学院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农业大学理学院委员会

2023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