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每人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为基数分配,对于农科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5.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无课程考核不及格及重修现象,且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
7.综合测评等级为班级前3名(或前10%);
8.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活动或社会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积极影响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9.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3.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进行等额评选,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