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 比率计算学生人数,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1/3,且无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3.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进行等额评选,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