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助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原则上可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并按35%、30%、35%比例分配。具体分档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并结合学校实际来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比率计算学生人数,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
3.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