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2024版)

发布日期: 2024-04-12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内有关规定和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之初面向全院学生组织入党启蒙教育,让有意愿入党的同学初步了解党的基础知识。发挥党员的作用,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在理学院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在群众中直接发展党员。

第六条 通过学院入党启蒙教育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有关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所属的学生党支部提出入党书面申请。其书面入党申请书经学生党支部审查后认为符合规范的方为正式收到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共青团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无论是党员推荐还是共青团推优,必须通过入党启蒙教育才可以被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员推荐、共青团推优一般从大一下学期开展,一般不限制名额。确立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一学期综合测评需在班级排名前50%,且一学期无学业不合格。如在学生党建、思想政治等方面有一定理论成果的,经党支部批准并经群众公示无异议的可以适当斟酌。

(二)入党启蒙教育表现优秀。

(三)积极自觉进行政治学习,参与党组织的工作,表现优异。

(四)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与团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青年大学习,没有欠缴团费。

(五)有荣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挑战杯”及其他知名竞赛省级以上奖项、省级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党员推荐作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向所属党支部报名申请。

(二)党支部对照本细则第九条的基本要求,结合申请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进行初步考察。

(三)党支部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团组织对申请人民主评议的基本情况。

(四)党支部初步考察申请人的综合情况,党的基本知识、个人现实表现和入党动机等。

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讨论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推优由团组织制定办法,团支部严格落实推优工作,如共青团推优产生的人员名单不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的,党支部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组织新确立的入党积极分子参与集中培训。在培养教育期内党组织应当采取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党务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具体的培养教育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党支部和学院党委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志愿服务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主要考察方式为:检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查阅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活动情况、听取考察人的汇报等。

第十五条 因升学等原因,在我校以外单位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需由本人主动联系学生党支部,并转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经学生党支部、学院党委审核后认为没有问题的,承认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其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对于从校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在原单位培养教育时间不足一年的,必须满一年后且在我院培养教育期满半年方可申请参与发展对象选拔。在原单位培养教育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也需在我校培养教育期满半年方可申请参与发展对象选拔。

入党积极分子因休学、参军服役等原因暂时离开学校,无法正常接受培养教育的,经学生党支部批准应当中止计算其培养考察期,报学院党委备案。待返校后经学生党支部和学院党委批准后继续计算其培养考察期。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可以自行申请放弃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入党积极分子要求放弃,应当经过党支部批准,并报学院党委备案。自动放弃的,待下次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其培养教育期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被党支部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身份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下列条件和其他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申请参与发展对象选拔:

(一)通过积极分子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二年级名列班级前30%,三年级名列班级前50%;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一年级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近一学年内综合测评为A等且在班级排名前50%。如在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等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

(三)学年内个人宿舍卫生扣分5分以内(含5分)

(四)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等违反考勤纪律的要求,及时参加青年大学习。

(五)研究生一年级学习成绩在班级前30%,无挂科记录。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九条 确立党员发展对象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符合本细则的第十五、十八条要求的入党积极分子向学生党支部报名参与选拔。

(二)学生党支部就本细则规定的第十八条的要求,结合本人学习、工作和生活进行初步考察。

(三)学生党支部委托入党联系人对其进行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现实表现等情况。

(四)学生党支部结合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开会对其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五)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一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组织下,对发展对象进行党课培训。

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正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半年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理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须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收到党委审批意见后,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对因支部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学院党委预审不通过或党员大会没有讨论通过、学院党委审批没有通过等情况而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并指导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没有批准入党的仍然保留党员发展对象身份,在下一个发展党员周期前积极参与党组织工作、完成个人改进方案的有关要求、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政治审查合格、符合党员条件的,经党支部批准可不参与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部分考察内容,可直接提交党委预审。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承担党的工作、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有以下行为的,一般延长预备期,情节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有旷课、迟到、早退等记录、有学业不合格情况、宿舍卫生不合格情况。

(三)有其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情节。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需要在支部大会讨论前向全体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作思想汇报,以便党员在支部大会上讨论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条 党支部书记收到党委审批意见后,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若支部大会表决同意转正的票数没有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或上级党委不同意转正审批,党支部应根据支部大会的决议或党委的审批意见,在三个月内重新召开大会,就该党员延期转正还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讨论表决。作出延期转正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十二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毕业、转学等原因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学生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三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经学院党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细则没有涉及到但党委不能及时修改调整的,由学院党委根据党内法规和实际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解释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农业大学理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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