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学术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2-27浏览次数:

为促进我院教学、科研与学科学术交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术交流的水平和质量,规范学术交流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术交流的范围
1、院根据教学、科研建设的实际需要,举办符合院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要求,有利于拓宽视野的学术交流活动,邀请院外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会。
2、各系围绕本学科发展的中心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每学期各系要开展2~4次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主题应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需求出发,并有助于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和地位,有助于我院的人才培养工作。
3、受邀专家、学者应为其研究领域内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交流主题要与本学科的教学、科研相关,具有学术性和前瞻性。
4、原则上须是高级职称的教师方可邀请院外专家进行讲学活动。
二、学术交流的管理
1、需要主办或组织学术会议、讲座和研讨会的单位或教师,须在预期活动两周前以系为主办方递交学术活动申请表和计划方案到院办。特殊情况须在主办前一周天内提交申请(申请表附后)。
2、学术活动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发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3、应于学术活动举办日之前3~7天在学校网站及学院网站发布信息。学术会议结束2天内,在学院网站上发布通讯稿。
4、学术活动后一周内,组织人须提供会议综述及相关影像资料一份到院办,以便院统计管理和存档。
5、原则上,校外专家的接待工作由活动组织人自行负责安排。
6、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的内容应与其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和研究方向相吻合。
7、接受学院经费资助外出参加学术交流,10日内须向学院提交学术交流报告和影像相关资料,备案存档,并在适当的时候在院内或学科内做学术交流汇报。
8、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组织工作将记入本年度的年度工作量(公共服务工作量)。
9、教育教学研究的交流活动,由系/教研室主任申请,经学院审批,可视为学术交流活动。
10、各类课程教学活动,各社团或非组织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及其他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均不属于本规定所指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三、学术交流责任
    1、对邀请和被邀请参加对外交流学术的教师, 要注重学术交流的延续性,加强双方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利用媒体工具多渠道宣传学术成就,扩大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注意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利益。
   2、未提前申请或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学院不予经费支持,其活动不纳入个人工作量(公共服务)计算。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理学院
                              2017年2月25日